泰狮智能温控(上海)有限公司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
1. 总则
(a)如下定义将用于以下文件中。“销售方”:指泰狮智能温控(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复华路33号5幢B区三层。“购买方”:指提出购买要求的个人,企业或公司。
(b)以下条款和条件(“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应作为销售方与购买方之间针对销售者之商品(以下简称“商品”)供应所执行的协议的一部分,且优先于购买方提交的任何一般性约定执行,除非存在销售方书面认可的其他约定。
(c)销售方保留通过报价单或任何其他与购买方进行的书面往来对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进行替换,整合或更改的权利。
2. 报价和订单
(a)报价和销售合同自签发日期开始30天内有效,除非销售方另作书面约定。在书面签署订单确认书之前,销售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取消或修改报价或销售合同。
(b)购买方所提交订单,只有在购买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被视为有效。如果购买方未能完成书面确认,而是通过口头确认订单,则购买方提供的账单或对订单的执行将被视为确认行为。
(c)任何发给销售方的订单,订单申请,或供货申请将在供应商确认接单日期起60天内被视为不可撤销的合同提案,销售方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订单且销售方对此拥有绝对的决策权。口头或电话提交的订单及/或订单修改申请,必须由购买方书面确认后才有约束力。否则对产生的错误或引发的误解,销售方概不负责。经由代理商,合作商或经纪人提交的申请将自动视为已得到委托并为销售方所提申请。
(d)从订单签发日起,超过五(5)个工作日后,被销售方确认的订单不可被购买方撤销。
3. 价格和付款条件
(a)产品价格不含任何法定增值税,该部分应在交货当日付清或根据账单中的规定执行。除非特殊声明,出自销售方的任何文件或书信往来中提及的所有价格均不包含包装和运输价格,以及在销售方给出的价目表中注明的在合同签订时即生效的额外费用。税,印花税,关税及任何其他附加费用均不包含在价格之中。除非另行说明,上述费用应由购买方承担,如果由销售方进行支付,则该笔费用将与其他报价一并作为账单发给购买方。如出现因笔误造成的错误,销售方有权修改报价。
(b)购买方应按照已确认订单以及相对应的账单所示净价支付的金额不应存在任何需要抵扣的部分。
(d)如果购买方未能按照销售方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付款,或购买方无法保证正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被扣押或出现抗议,付款将被推迟或已申请或启动破产程序,销售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或取消进一步的货物交付并立即对本次商业合作产生的损失进行索赔。再此类情况下,销售方可以索要预付款或保证金。
(e)如确认将出现延期付款,以及分期付款不能按指定日期支付的情况,即使不具备民法典1186条款的执行条件,销售方仍有权忽略购买者的付款期限而要求其支付全款。否则销售方将以对方违约为由将合同作废并扣押购买方已支付全部款项直至损失被还清。
在出现故障或缺陷通报时,购买方在依照合同付清全款之前无权启动或继续诉讼程序。付款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出现中止或延迟;双方出现争议时,购买方需按照既定条款和流程付清所有款项后方可启动和继续相关诉讼程序。
当购买方财产和债务状况可能影响付款时,销售方有单方面无条件中止货物交付的权利。
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在付清全款后,购买方才获得产品所有权,即使产品已经被用于或安装在购买方或第三方拥有产权的产品之上。如果销售方未收到应付款项,则对第三方或购买方明确提出针对产品产权的主张,并有权要求将产品卸载并退还(包括获取放弃并退还法令的权利)。销售方将有权对产品进行拆卸和移除。
(i)除非法庭针对反诉做出最终裁决,否则购买方将无权进行任何赔偿,保留和削减。
4. 交货条款
(a)除非另行约定,产品将根据EXW(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销售方工厂所在地进行交付。
(b)购买方应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并确保其准时到位。如有任何形式的延迟,应第一时间通知销售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应有购买方承担。
(c)所有时间条款,包括与交货、退货、安装、完工等等相关的时间,尽管由购买方进行严格规定,销售方将视其为估算时间并有在可容许的范围内有权实行浮动执行。除非以书面形式另行明确约定,任何交付日期将不对销售方具有约束力。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已确认的订单中标注的日期将被视作大致的交货期限。
(d)交货日期在以下情况下将自动延期:
(i)购买方在指定日期前未能提交所需数据,购买方在工作进行中途提出修改要求,或未能及时针对图纸和执行布局图给予确认,
(ii)购买方存在未付款项;
(iii)基于销售方单方面的判断,认为购买方在财产和债务状况,或信誉方面存在可能影响付款的情况。
(e)销售者保留在合理范围内的进行分期交货的权利。
(f)在发生以下由不可抗力或其他超出销售方责任范围的意外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停工,政府行为,联带造成的进出口活动关闭,针对其发生时间及根据其造成的影响,销售方将自动解除按照任何已经约定的日期交货的义务。
(g)除非另行书面约定,销售方没有接受退货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购买方承担。
5. 检查责任及产品接收
(a)收到产品后,购买方应立即:
(i)对产品质量和包装进行检查并在将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在交货记录上进行记录;(ii)并依照已确认的订单标注的数据对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在交货记录上记录意见。
(b)一旦发现产品损坏,购买方应依照如下流程和期限进行申诉:
(i)购买方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8(八)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即使最初未见异常,后来经筛选发现问题,购买方应在发现问题的工作日当天尽早提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自收货日算起2(两)周的时间。
(ii)以上涉及情况应通过电邮/传真的方式将可找到的全部相关细节及/或照片在申诉截止日期前发给销售方。任何经由电话的申诉将不被认可。
(iii)在申诉中,购买方应针对产品可能存在的问题的种类和数量进行清晰的描述;
购买方同意配合针对所涉及产品的检查工作;检察工作应由销售方或由销售方指定的专业人员负责。
针对产品数量,质量,种类和包装的任何申诉,只有按照上述流程在交货记录上完成记录才会予以受理。
(d)任何未按照上述流程在限期内提出申诉的产品,将被视为被购买方认可和接受。
6. 质保条款
(a)销售方在此声明并担保所售产品完好并符合销售方提交的技术规格并获得相应官方机构的认证。
(b)根据质保义务,销售方承诺对损坏的及/或存在瑕疵的产品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更换和修理。对产品检测过程中直接及/或间接及/或后续引发的针对购买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例如,引起产品损耗,财物或人身受损,等等),销售方将不具备退款义务。
(c)只有在正确条件下使用的产品以及与产品使用手册中列出的目前已通过详细研究确认的器械配合使用的产品,才属于本质保范围内;严禁一切对产品的不当使用。产品保质期为产品安装日起18(十八)个月,且在产品运输起始日期起不超过24(二十四)个月(官方运输文件由TS提供)。
(d)本质保协议仅包含对瑕疵产品的替换或维修,不包括任何其他和不同的义务。产品的维修将由销售方在其公司本部、二级办公场所或授权经销商所在地完成。购买方需经由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向销售方提出退货授权的申请。退货授权得到确认后,购买方应使用原包装并注明原因“返厂维修”字样将瑕疵产品退回销售方指定的本部所在地或二级办公场所或授权经销商所在地,运输费用由购买方自理。销售方将承担将替换产品或维修后产品发至购买方所在地的运输费用。
(e)如购买方在与销售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下,要求在购买方所在地进行产品更换及/或维修及/或现场检测,购买方应按照A.N.I.E.现行价目表支付所有技术性费用并承担来自销售方的技术人员的全部交通和住宿费用,并提供全部所需设备和辅助人员以便相关人员以最快速和安全的方式展开工作。
(f)如果产品瑕疵被证实是由于对产品的错误或不当使用造成的,或产品在使用中没有按照要求正确操作,则不在本质保范围内。未经销售方书面许可,对产品部件的任何形式的调整,更改或替换,都将被视为事故风险,并自动解除制造商所负民事或刑事责任,并导致质保协议失效。
(g)针对已过保修期的产品的维修费用将全部由购买方承担,且维修服务将在购买方对销售方提供的估价确认之后才开始进行。如果购买方不接受估价或产品已无法修复,销售方将向购买方索要如何处理该产品(退回或销毁)的书面指示,费用根据“分析服务责任”由购买方支付,价值5000欧元。
(h)在保修期内被替换掉的产品配件产权属于,并始终属于,销售者所有。在保修期外被替换掉的配件产权属于购买方所有,购买方应在2(两)周内将其取走或要求销售方将其发还给购买方,运输费用由购买方承担。超过2(两)周后,销售方自动获得该配件的所有权并因此有权对其进行处理而无需支付任何补偿金。
(i)在电子版说明书和公司网站www.tecsystem.asia中,可找到关于每一件产品的与质保协议有关的所有细节问题。
7. 责任限制
(a)销售方应尽全力在约定日期内(如有)交付产品,但是将不对延期完成合约或延期交付产品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或损坏负责。
(b)销售方附送的或包含在其产品名录、表格,价目单,及销售方广告中的所有图纸,照片,插画,说明,技术数据和性能或有关产品的其他数据和信息,均应被视为纯粹参考性的资料。实际产品出现的差异或不同均不应构成拒绝接受产品或导致合同失效或向销售方投诉的理由。
(c)所有图纸一经发送给购买方,除非购买方在收到图纸的10(十)个工作日内或另行约定的期限内向销售方提出反馈意见,否则将自动视为已经得到购买方确认。
(d)出自销售方的所有表格,技术数据,及任何其他材料和技术信息的所有权始终属于销售方所有,且除非获得销售方书面许可,不应被复制或出示给第三方。购买方无权将其用于除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以外的用途。
(e)购买方承认其基于自主自愿的原则在销售方的大量产品中进行自由选择。销售方对购买方所购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不知情且不负有责任。对产品的使用和产品在实践中的使用效果,是否被单独使用或与其他产品合用及/或在复杂系统中使用,销售方不负有责任。购买方在销售方所售产品中进行自由选择,且应对该产品在将被安入的系统和复杂仪器中的衔接和功能具备明确的概念。销售方将仅保证所供产品将按照销售方所给出的特点和性能正常运转。销售方仅对更换及/或维修及/或根据账单金额进行退款负责。除上述责任以外,销售方对其他由产品瑕疵造成的购买方或任何第三方的直接及/或间接及/或继发性损害不负责任,包括产量损失,财物、人员或其他损伤。
(f)销售方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在确保不对产品性能及/或技术参数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选择在任何时候对产品进行更改。
8. 所有权保留
(a)购买方付清产品全价及其他应付给销售方的费用之前,产品所有权将始终归销售方所有。在此之前,购买方将被视为销售方的信托代理人且应保证对产品进行妥善、安全的保管。
(b)如果根据购买方法定所在地所属国家之规定,需要完成相关行政或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产品在公共登记机构进行备案或贴上特定封条,才能确保销售方享有有效的所有权,则购买方有义务在以销售方利益为前提下尽全力配合销售方完成所有相关事宜以便取得产品的有效所有权。
(c)购买方有权对销售方发来的产品进行处理或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进行加工。在这种情况下,如购买方尚未向销售方付清产品全款,则其处理或产品加工所得收益应转让至销售方名下直至全款付清。
(d) 在发生上文第三条中(d)项所描述的情况时,购买方处理或加工产品的权利应被中止。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应将产品处理权交给销售方并允许销售方进入其经营场所获取产品所有权。
(e)任何来自第三方的可能损害销售方对交付产品的所有权的行为,购买方有义务立即向销售方进行通报。购买方将承担任何干涉行为导致的损失。
9. 标牌
(a)销售方所售产品上的任何标牌及/或任何其他标识表,在未经销售方书面许可的前提下,均禁止移除。对销售方使用的品牌名或技术参数或标签进行任何形式的变形及/或更改,均视为仿冒和非法行为,销售方有权向购买方或任何持有该产品的第三方提起诉讼。同时针对购买方的质保协议将自动失效。
10. 测试
(a)销售方生产的全部产品均会在发货前进行标准检测。该检测结果将被视为是最终的和权威的。如购买方希望进行任何其他额外检测及/或任何特殊检测,则须在订单上提出该请求并做出具体说明,在得到销售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所造成的费用应由购买方承担。
11. 个人信息保护法
(a)销售方应告知购买方其作为其个人信息的控制者,将确保购买方个人信息仅被用于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购买方有权要求销售方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更新,修改,整合,作废和进行匿名处理。
12. 适用法律
(a)如果购买方拥有中国国籍,本份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和销售方与购买方之间的其他协议的执行将遵守中国法律。
(b)相对应的,如果购买方拥有非中国国籍,本份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和销售方与购买方之间的其他协议的执行应遵照联合国1980年针对国际商品买卖合同颁布的维也纳公约。如购买方所属国家不认可该公约,则按照1980年罗马公约执行,或顺延至按照意大利法律218/95执行。
13. 司法管辖
(a)如双方针对本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和其他所有相关协议的司法解释,合法性或具体执行出现任何争议,上海嘉定法院将拥有专属权能。
(b)双方同意,销售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a)中陈述的专辖权,而在购买方户籍所在地和向任何司法管辖权法院提出诉讼。
14. 最终条款
(a)本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条款的全部或部分无效将不会影响其他条款的合法性。
(b)本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拥有汉语和英语两个版本。出现理解争议时一律以汉语版本为准。
中国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复华路33号5幢B区3层。
邮政编码:201801 电话:+862139905855/56/57 传真:+862139905859